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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4篇(第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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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特设科牵头负责)。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检查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营业执照和检验人员持证情况。持证人员是否已办理执业公示、是否存在使用无证人员开展检验工作情况。二是抽查气瓶检验报告。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是否及时上报检验工作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是否对检验不合格气瓶进行报废去功能化处理。三是检查气瓶阀门更换是否符合国标要求。四是检查气瓶检验机构信息化。是否建立了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向广西气瓶追溯管理系统上传检验数据。对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未更换符合要求的气瓶阀门,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冒充签名、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特设科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查支队负责)。

3.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特设科牵头负责)。一是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黑气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等"问题瓶"立即查封扣押(特设科、稽查支队负责),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二是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特设科负责)。三是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稽查支队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负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查支队负责)。四是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燃气气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网监消费科、稽查支队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负责)。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网监消费科负责)。

4.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和网络经营者进行全面摸排(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对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销售单位、网络经营者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法人、执证信息、联系人等信息(质量监管科、网监消费科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局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名录,名录必须真实、准确,待区局平台建成后,各县(市、区)局要及时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信息平台(质量监管科负责)。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管科、信用监管科负责)。

5.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下架、查封、扣押,对已销售的产品开展追查;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加大不合格产品曝光力度,将不合格信息通报住建、商务、应急、消防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加强不合格单位约谈、提醒、告诫,督促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管控。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每日登陆e-CQS系统查收不合格信息,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后处理,保留每一处理环节的佐证材料,做好记录,确保工作闭环,并及时将相关后处理材料上传e-CQS系统(质量监管科、稽查支队负责)。

6.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经营店开展地毯式巡查,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指导销售单位如何索证索票,如何查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产品标签标识、燃气灶管阀等产品关键质量部位等。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燃气用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是否为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稽查支队负责)。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网监消费科负责)。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网监消费科负责),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稽查支队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负责)。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网监消费科、稽查支队负责)。

7.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对住建、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对经核实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立即开展监督抽查,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频次(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稽查支队负责)。加强宣传引导,向销售者发放宣传单,以通俗易懂的图文表述,指导销售者学习灶、管、阀相关质量知识,提高销售者质量意识,严把进货关。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宣传教育活动,展示灶、管、阀实物,通过真和假、优和劣的实物对比,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特设科牵头负责)。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加强对全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监督检查(特设科负责),督促企业依照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压力管道元件逐批监检和年度监检以及型式试验要求,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广西特检院来宾分院负责),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稽查支队负责),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设科、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特设科牵头负责)。一是加强对全市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特设科负责)。二是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时在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上更新管道基本信息、检验信息,构建管道信息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特设科负责)。三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特设科负责),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信用监管科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稽查支队牵头负责)。一是强化压力传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着力加强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的,通过督办、约谈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稽查支队负责)。二是强化行纪衔接。对有案不查的依据相关规定通报当地纪检部门(稽查支队负责)。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稽查支队牵头负责)。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燃气气瓶(含充装)、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办案力度,严格执法、有案必查(稽查支队负责)。二是强化大案要案查办,结合"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强化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问题燃气相关产品的"打点断链挖源"式执法,发现案件案源线索,及时溯源,一查到底(稽查支队负责)。三是强化行刑衔接,既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又要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提前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分享案情,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稽查支队、特设科、质量监管科负责)。

3.强化办案质量,加强执法协作,整治工作整体推进(稽查支队牵头负责)。一是加强信息通报。各级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所查处的问题产品信息通报,涉及外省的产品,逐级向自治区局报送,由自治区局统一向市场监管总局、外省局(厅)报告、通报。二是强化案件线索协查。案件线索上游协查单位要第一时间开展线索核查,强化综合整治,线索未清不放过,源头未挖不放过。三是强化惩戒力度。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规范一个行业。对重复违法、反复违法的经营主体,实施顶格处罚,以切肤之痛感受源于正义的惩戒(稽查支队负责)。

4.加强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稽查支队牵头负责)。一是各地要及时分批公布查办的典型案件,以典型案件释放以案说法的影响力,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二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执法整治效果,曝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主体(稽查支队、法规科、办公室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特设科牵头负责)。一是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二是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持证充装作业人员和检查作业人员,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在同一工位须分设、不能兼任。三是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相关信息上传广西特种设备监管平台(特设科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录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监管科负责)。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持续开展燃气价格收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收取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及到期表具更换等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妥善处理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相关投诉举报(价检科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特设科牵头负责)。应录尽录,智慧监管,全员赋码,智慧预警,实时监管。依托特种设备监管现有系统,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同时协调气瓶生产厂家从出厂环节做好赋码工作,形成全链条的数字关联,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精准的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各县(市、区)要督促气瓶产权单位按照《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方案》(桂市监办函〔2021〕315号)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气瓶进行赋码(自行生成二维码须与追溯码对应),并印制二维码标签固定在气瓶护罩内侧显眼位置(特设科负责)。利用AI技术构建监管追溯机制动态监测查询气瓶使用情况,并对辖区内即将到期气瓶实现动态监测到期预警等功能。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监督抽查机制(特设科牵头负责)。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特设科负责);对违法违规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稽查支队负责)。

2.严格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完善定期抽查机制(质量监管科牵头负责)。根据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者恢复生产许可的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严格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质量监管科、认证检测科、稽查支队、信用监管科、注册科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配合完善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特设科牵头负责)。配合总局、自治区局完善燃气气瓶、燃气压力管道的生产、充装、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规规范(特设科负责);配合总局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化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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