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份调研报告合集37篇(第2/23页)
2021年3月,唐山第二批30家医疗机构被纳入"京津冀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此前,唐山26家医院加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联体,已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开创了公共服务领域协同发展新局面。在教育领域,唐山对接京津签约项目达140项,近400所学校与京津优质学校开展合作办学;交通领域,正式开通京唐曹动车组,京唐城际铁路唐山段加快建设,京秦高速、津秦客专唐山段和京唐曹动车建成通车,目前正积极谋划推进环渤海高铁滨曹段项目,进一步打造京津唐半小时交通圈。
优质项目来唐兴业,优秀人才驻唐发展。目前,全市市区建成区面积由2010年的281平方公里增加到2021年的517平方公里。全市常住人口由2010年的758.2万人增加到2021年的771.7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4.32%,比2010年提高13.47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随着矿山修复、清水润城、公转铁和位于丰南区的河北省首个"水水转运"码头建设等生态项目、民生工程的强力推进,唐山的蓝天越来越多了。2021年,唐山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256天,占比70.1%。唐山还先后被授予"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荣誉称号,为融入京津冀城市群增添了"宜居"筹码。
二、奋斗路径:创新转型引领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同志对唐山作出的"三个努力建成"重要指示,着眼于世界经济发展大势、顺应区域经济合作潮流、立足唐山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既提出目标又指明路径,既针对当前又布局长远,为唐山发展提供了"金钥匙"。
调研组了解到,十余年来,唐山咬定青山不放松,着力打破钢铁"一业独大"格局,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全力推动城市走上高
质量发展之路。
一、降总量。数据显示,2016年至今,唐山已压减炼钢产能3937.8万吨、炼铁产能2635万吨,压减总量位居全国第一。目前,唐山市有冶炼能力的钢铁企业,已从2010年的54家减少至30家。由于大力实施传统支柱产业升级改造、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确保了去产能不去产值。
二、优布局。唐山推进钢铁、重型装备制造、化工、陶瓷等制造业向沿海地区聚集,打造特色海洋产业集群。目前,河钢唐钢等钢铁企业向沿海搬迁已完成;主城区280家陶瓷企业全部关停搬迁,长期困扰全市的钢铁围城、重化围城、污染围城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生产力向沿海布局取得重大进展。
三、促转型。唐山不断对标国际先进钢铁工业标准,并结合本地钢铁工业发展现状和要求,围绕优化科技创新体系、实施产业延伸战略、落实低碳绿色发展、推进智能制造等方面,持续推动钢铁行业产品迈向中高端,钢铁大市向钢铁强市稳步迈进。通过实施建链、延链、补链、强链,唐山快速推动煤炭、钢铁、水泥、焦化等主要工业延伸产业链条,开展跨界转型,向高端迈进,进一步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同时,出台"工业40条",由市财政每年安排7亿元专项资金,大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力,推动优质要素向新型工业化聚集。
四、育新兴。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唐山以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为目标,瞄准应急装备、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电子智能制造等行业,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吸引一批优质产业项目落地运营。
五、深度融。2014年以来,唐山主动全面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规划纲要,坚持融入京津、对接京津、服务京津,尤其通过发挥京冀曹妃甸、津冀(芦汉)协同发展示范区平台聚集效应,使承接京津外迁项目从零散、点状承接,转向链式布局、平台集聚,京冀曹妃甸、津冀(芦汉)协同发展示范区,以及玉田老字号产业园、京唐智慧港等"微中心"聚集效应凸显。在产业建设方面取得突破的同时,唐山着力加快交通一体化建设,紧密对接河北省建设世界级城市群高铁城际网、交通公路网和港口群、机场群,与京津交通互联互通提速推进。为补齐城市公共服务短板,唐山在医疗、教育等领域广泛与京津密切合作,并大力实施生态修复等民生工程,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六、科学扩。河北省委九届六次全会提出唐山"一港双城"发展思路,精准定位唐山港、主城区和曹妃甸城区的功能,实现城市建设大突破、大提升、
大发展。"一港双城"港为先,唐山积极探索大港口管理体制改革,设立了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对港口岸线资源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品牌。随着港口建设水平不断提升,港口的功能不断完善,唐山加速推进临港产业聚集。坚持规划引领,持续实施向海发展战略,用"蓝色思维"改写煤都历史。随着唐山港京唐港区和曹妃甸港区的崛起,许多临港产业加速聚集,实现了从一叶沙岛到世界级大港的华丽转身。在唐山市主城区,推进重点片区开发,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实施精细管理,彰显城市形象魅力。在曹妃甸城区,着力提高产业聚集度,使之成为环渤海地区加速崛起的新增长极。
三、经验启示:"三个努力建成"是最强大思想武器
资源型城市转型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唐山转型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历经阵痛、充满艰辛。短短十余年间,唐山实现了从"傻大黑粗"到"高新轻绿"的华丽转身,探索出了一条主动转型、内涵发展的路子,为同类地区和城市提供了有益启示和借鉴。
首先,方向正确最重要。十余年来,无论形势如何复杂多变,不管遇到任何困难挑战,"三个努力建成"始终是唐山发展最根本的政治引领、最强大的思想武器、最重要的行动指南。唐山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光明大道奋勇前进,在"三个努力建成"旗帜的引领下,全市上下对老工业城市转型认识上高度认同、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自觉,形成了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浓厚氛围,凝聚了转型发展的强大合力,宏伟蓝图正向美好现实加速转变。
其次,顺风扬帆好行船。一个产业、一座城市要在竞相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观大势、识大局、抓机遇。在唐山转型发展的十余年中,唐山敏锐地把握中国发展转型大势,坚定不移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东北亚合作窗口城市建设、首都经济圈重要支点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坚定不移实施转身向海战略,实现由内陆经济向沿海经济拓展;坚定不移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高压态势治理环境污染、改造城市疮疤,各项环境指标持续向好。唐山的实践证明,顺应中国由高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转换期的新要求,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才能顺利实现从"数量追赶"转向"质量追赶"、从"规模扩张"转向"结构升级"、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成功转型。
其三,先走一步天地宽。凡事预则立,凡业预则兴。资源型城市转型的核心是产业转型。十余年来,唐山在资源开采的成熟期,就果断地关停并转煤矿铁矿,实现资源开发利用由粗放型逐渐向集约型转变;在钢铁产业的兴旺期,就以壮士断腕的勇气主动淘汰过剩产能,舍弃短期利益,才有了今天精品钢卖遍全国的豪气;在经济体量的成长期,就主动调整结构、坚持向海发展,用蓝色思维改写黑色煤都历史,构造了支撑未来发展的沿海经济带。唐山的转型实践证明,早转型早主动,早升级早受益。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舍掉的是一时之利,得到的则是碧水蓝天和高质量发展。
其四,他山之石可攻玉。资源型城市转型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国内外既有成功范例,也有失败教训。只有取他人之长,并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大胆创新,才能走出转型升级的成功之路。唐山在十年转型过程中,放开眼界,产业转型充分借鉴了德国鲁尔区经验,确立了培育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科研、支撑产业转型等工作思路;城市转型吸取了美国"汽车之城"底特律转型失败教训,时刻提防人口减少、税基流失、财政收支失衡、基建弱化等问题发生;发展模式转型充分学习借鉴了沿海先进城市的成熟做法,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探索出由内陆经济向沿海经济发展的新路。唐山的实践证明,资源型城市转型必须取经于五湖四海,借鉴经验、吸取教训,才能更快地找差距补短板,激发创新活力,在更高起点上实现发展新突破。
其五,人民至上聚合力。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唐山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坚守人民立场,永葆为民情怀,聚焦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和短板痛点,滚动实施民心工程,让发展实绩更有"温度",让惠民答卷更有"厚度"。
唐山的实践证明,精神可以变物质,全市人民内心认同就会行为自觉,就会提振奋发有为的精气神、激发干事创业新活力,凝聚起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的澎湃动能。正是依靠全市人民的接续奋斗、久久为功,在践行"三个努力建成"征程中,唐山走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转型之路。
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构建与思考以安徽省为例
安徽省司法厅课题组
(2022年)
由不同类型调解方式实现有效衔接和协同形成的大调解格局基本框架是: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构建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工作体系。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协调主管机关,如何担负统筹大调解工作格局职责?围绕这一课题,安徽省司法厅成立课题组,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回顾全省大调解工作格局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构建科学合理、运行顺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发挥作用。
一、安徽省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构建历程
近二十年来,安徽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建设,创新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深入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奋力推进调解工作创新升级,初步形成了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全面建立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化解纠纷的主力军,仅2011年至2020年,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414万件,乡镇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91万件,分别占调解总数的73.66%和16.26%,实现了绝大多数纠纷就地化解。一是设立乡镇(街道)调解组织。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写入我国宪法。到20世纪末,安徽省只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厂矿企业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自2002年9月以后,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安徽省乡镇、街道陆续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2003年开始,省司法厅全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较大发展,截至2004年,全省所有乡镇(街道)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2005年至2006年,省司法厅通过宣传"模范人民调解员"曹发贵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社会知名度。二是推动人民调解地方立法。2006年3月,省司法厅起草了《安徽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草案讨论稿)》并报省人民政府。2007年12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财力状况,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活动中,受到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出台,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巩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成果。三是开展人民调解专项活动。2008年至2013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连续6年组织开展了"人民调解百日会战""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人民调解防护网工程"等专项行动,累计化解纠纷185.3万件,调解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通过专项攻坚行动,推进1.7万个村居调委会、1500多个乡镇(街道)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对全省12万人民调解员、4000多名司法所人员开展培训;培养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曹梅、全国十佳调解员贾贤海等先进典型;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司法行政专网,推动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在全国较早实现了网络化和流程化。四是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2016年8月,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素标识》,对全省17695个村(居)调委会,1550个乡镇(街道)调委会的名称、标牌、标识、文书、印章、登记、公示7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2021年以来,根据司法部下发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从组织、队伍、程序、制度、工作保障和工作指导等9个方面,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
(二)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过去在人民群众身边多以"老娘舅""和事佬"等形象出现。随着矛盾纠纷的类型发生了新变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显得越发重要。目前,全省建立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988个,培养了人民调解员8510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已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调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从2011年的1.56万件发展到2020年的8.1万件,占比从4.14%上升到14.97%,有效提升了人民调解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一是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初步探索。2007年之后,随着社会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步伐不断加快,涉及医患关系、交通事故、劳动争议、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矛盾纠纷呈现日益多发态势。一些地方开始探索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模式。如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设立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150多家驻地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马鞍山市先后于2009年、2010年成立市级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交通事故和医疗纠纷领域。在地方试点的基础之上,省司法厅主
动加强协调沟通,多次与公安、卫生、人社、保监、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对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商议。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到蚌埠、马鞍山、淮北、黄山、合肥、芜湖、宣城等地进行调研,对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二是全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2010年,省司法厅与省综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全省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建设、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地掀起了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高潮,在道路交通、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专业领域,成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吸纳了社会各行业有法律背景、专业素质和一定调解工作技能的人员投身人民调解工作,壮大了人民调解队伍,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2012年,安徽省率先在全国出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推动全省市、县两级全部建立道路交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民间纠纷较多的地区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和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2014年12月,省司法厅出台《安徽省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建设暂行规定》,对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规范,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专业人员参与度。三是推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安徽省民营企业数量突破百万户,随之而来的涉及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更好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自2019年起,省司法厅与省工商联大力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省级先行探索、市级试点推进、市县全面铺开的"三步走"发展方针,2019年2月,安徽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为全省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紧跟着,滁州市成立了全省首家市级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作,2019年5月,安徽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联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2019年年底前建成覆盖全省的商会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市、县普遍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件
的乡镇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联系对接机制;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形成"商人纠纷商人解"工作机制,使商会人民调解成为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从2019年7月开始,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对全省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截至2019年12月底,全省各市县均建立了商会人民调解组织。一批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有行业影响和威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家,以及商会法律顾问、律师、退休检察官和法官、法律学者等,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员。
(三)深入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2010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近年来,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省高院、省信访局健全诉调、警调、访调对接机制,分别在基层法院、派出所、信访部门设立调委会(调解室)
133个、1260个、495个。一是推行"警民联调"机制。2011年4月26日,合肥市芜湖路派出所和司法所多次协商,挂牌成立警民联调中心,探索将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有机结合。当时,芜湖路街道辖区面积10多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1万人,流动人口约有4万人,而芜湖路派出所仅有警员49人。该所的所有接警案件中,有70%为非警务事件,而其中又有50%属于民事纠纷,大量的民事纠纷占用了宝贵的警务资源。警民联调中心挂牌成立一个月以来,共受理了30起民事纠纷,调解成功率达100%,并且全部执行。2014年,在总结多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警民联调"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警民联调室,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或乡镇(街道)聘请人民调解员入驻辖区派出所,与派出所民警共同开展矛盾调解工作。派出所对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情节轻微、可以调解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治安案件,调解成功并履行调解协议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不予治安处罚;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功或未履行调解协议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对所涉民事纠纷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解决。"警民联调"机制在2015年年底实现了全覆
盖,运行成效明显,不仅成功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还有效缓解了基层警力不足的现实压力。二是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在《人民调解法》出台前,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联合发文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2008年,省司法厅、省高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的专项规定,首次明确委托的范围为离婚案件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继承、收养案件,相邻纠纷案件,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等。2016年8月,两单位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诉讼与人民调解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规定法院在立案前、庭审前或审理中,可以委派或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探索建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对接机制、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矛盾纠纷中立评估对接机制、矛盾纠纷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及矛盾纠纷网络调解平台对接机制六项制度,确保矛盾纠纷诉调对接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2017年,省司法厅联合省综治办、省高院、原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2020年,省司法厅再次联合省高院印发《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将受委派或委托的调解组织从原先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到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等各类调解组织。为了增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效,各地也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深入推进。马鞍山市采用"进驻式""派驻式""桥梁式""外联式""在线式"等多类诉调对接平台模式。合肥市采取人民调解委员会入驻法院(庭)办公方式,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蚌埠市成立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面的有效衔接。三是实施"访调对接"机制。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信访纠纷中的积极作用,2018年,省司法厅与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联合召开全省"访调对接"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推进"访调对接"工作。对接平台主要有3种类型: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在3个月的试点期间,全省在信访部门设立或单独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149个,调解室370个,配备调解员2377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信访纠纷4175件。
(四)不断推动调解工作创新升级。2018年11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2019年6月,省司法厅召开全省调解工作会议,指导重新组建的司法行政机关,统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构建更为宏大的工作体系。一是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要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涉及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事故、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2020年9月,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行政调解的原则、范围、主体及程序作了基本规范。二是建立"一站式"调解平台。2019年5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努力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的意见》,在市、县建立人民调解中心,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下、统一指导本辖区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综合性平台,联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着力改变人民调解小而散的传统运作模式,开始向集约化转型。如2017年4月全椒县整合全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物业、诉前调解等12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巡回法庭、法律援助资源,成立全椒县矛盾纠纷中心,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受到群众的欢迎。三是健全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多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协调同级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经费补助补贴标准。2013年,省司法厅联合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对人民调解经费的保障责任。从2018年起,在新增转移支付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项目经费,专门用于全省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2019年,此项经费增加到1800万元。为规范人民调解专项资金使用,各地建立"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案件补贴制度。四是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目前,全省人民调解员103244人,专职人民调解员8502人。
2018年,会同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制定《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统一专职人民调解员证件样式,推进司法所所均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指导市、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落实培训职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涌现出一大批荣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员"等称号的基层人民调解员。五是打造安徽特色人民调解品牌。各地将"枫桥经验"与安徽深厚的地方传统文化底蕴相结合,把"和为贵"的精神应用于人民调解实践过程中,进一步提升工作内涵和时代价值,打造出皖北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一杯茶"调解法、皖中安庆市桐城市"六尺巷调解工作法"、皖南黄山市"作退一步想"等调解特色品牌。2016年以来,省司法厅与安徽广播电视台联合策划,推出"家有好大事"系列专题调解节目,用真实的案例讲好人民调解故事。
二、大调解工作参与多元化解机制的短板弱项
(一)多元化解有待加强。调研发现,有的地方统筹推进大调解工作的力度不够大,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各类调解工作在预防调处社会矛盾、防范化解群体性事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在矛盾风险的提前预防、尽早发现、有效处置等方面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地方。个别群众对调解的知晓率不高、信任度不够,导致一些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充分有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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