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似观山不喜平 — — 观山文库◆记住我,来上我~

当前政法领域的意识形态问题及其应对---调研报告(第8/9页)

admin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共计22358个字,预计阅读时长75分钟

(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之中,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一,从根本上实现法官个人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的契合。法官是司法裁判的主体,法官能否把法律和道德完美地结合起来,作出既合乎法律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司法裁判至关重要。从法律意义上讲,法官在裁判中必须隐藏自己的情感,一切从法律和事实出发,但又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己价值观的影响。比如对公平、正义、人权的理解,不仅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在法官看来,往往也存在程度上的差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裁判息息相关,考验着每一个法官的政治站位、法律功底和司法良知。虽然从根本上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统一的,但是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两者的冲突也随处可见,"郑州市民杨某劝阻老人吸烟案"即属此例。

2017年5月2日,郑州市民杨某在自家小区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段某吸烟时,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几分钟后老人死亡。段某的妻子田某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一审法院在认定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没有过错,且与吸烟老人段某的猝死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判决杨某承担1.5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舆论一片哗然,引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杨某劝烟到底有没有错、该不该为老人之死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合理等疑问如雪片般飞至法院,民众对法院判决的批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此后,田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此结果一出,有人指责舆论过度干预裁判,也有人为二审喝彩。从案件事实上来说,该案件有电梯监控录像反映整个事件的过程,事实并不存在争议,其核心问题就是价值冲突的问题。杨某作为一个普通公众制止了"电梯内吸烟"这一不良行为,其价值在于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但老人却因此猝死,其生命的价值就此受到了严重冲击。这两种价值背后的利益与每一个社会公众息息相关,不同的主体利益诉求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不相同,对判决结果的评价也不相同,自然会引起争议。因此,从总体上看,司法裁判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这样才能促进法治实现,增强法治信仰,否则极易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误区。

第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我国常见的裁判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令状等。各类裁判文书记录了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承载的是法院查清的事实以及运用法律进行思维和判定的过程。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既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团结与和谐的重要功能,因此,裁判文书兼具法律和政治、社会等多种属性。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方式和内容,使裁判文书做到情理法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部门的重要任务。当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正在日益受到重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此后于2018年9月和2021年1月19日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和《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还发布了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公正审理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等系列案件,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特别是《意见》还明确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意见》全面规范了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点案件、范围情形、配套机制等,突出了"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有利于指引、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以及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了立场,辨明了方向。

(五)以办好重大敏感案件积极引领社会意识形态

重大敏感案件是指由于某种客观因素而使有关主体高度紧张、反应迅速强烈的案件。它一般指涉稳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和涉及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等案件。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处理后造成法律与固有道德规范关系紧张的案件。如"彭宇案""许云鹤案"一审宣判后,许多网民认为"扶与不扶"是个两难问题,进而引起网络上关于社会道德滑坡问题的大讨论,对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形成了冲击,也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处理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出现的难题。二是涉案主体特殊的案件。案件只要涉及一些特殊主体如公权力机关、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家属,如"黄松有案""凯奇莱案""处女嫖娼案""钓鱼执法案""李天一案""赵作海案",舆论关注度便会陡然升高。三是舆论炒作的案件。一些媒体出于猎奇心理对一些案件进行博眼球、吸流量的报道,使一些平常案件被炒作为全民关注的焦点,如山东"辱母杀人案"。四是法律自身存在局限的案件。由于法律对社会发展跟进不及时,导致现实中经常出现一些法律的"空白""模糊"地带,甚至是争议地带,如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未出生婴儿权利案等。总体来看,重大敏感案件具有案件辨识度高、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广泛、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直接或间接影响社会稳定等特点。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公众缺乏对原生案件信息的精准认知,加之传播渠道多元化、信息次生灾害的产生传播及互联网的发酵催化,极易被西方敌对势力用来兜售其政治理念,攻击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瓦解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的信心,进而形成一场舆论战,而网络舆情会与意识形态相互作用并反过来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可以说,重大敏感案件办理中的网络舆情论战是意识形态斗争的集中体现,政法工作者特别是司法裁判人员必须要有这样的敏感性。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