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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难题严防“灯下黑”的调研与思考(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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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培植我们的精神家园。"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廉政教育,既是思想引导和价值塑造,也是在廉政上的提醒和督促,从思想层面发挥预防性的作用,可以看作一种监督的手段。综合采取经常性教育、随机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站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立场把道理讲实、讲透,促使他们发自内心"不想腐",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1.端正崇尚廉洁的价值追求。纪检监察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党员、干部,都应严格践行党的宗旨,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切实把共产党员崇尚廉洁的价值追求立起来。大力开展共产党员初心使命教育,通过组织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重温党章、开展党课辅导、学习党史军史革命史等形式,引导纪检监察人员认清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崇尚廉洁、反对腐败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一贯要求,一切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都是与党的宗旨和要求格格不入的。认清纪检监察人员不仅是捍卫党纪、国法的"忠诚卫士",更是党员干部中的"先进分子",必须在严格自律、廉洁从政上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必须把为民服务、不谋私利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以清廉自守为荣,以腐化堕落为耻,不断擦亮共产党员廉洁从政的"政治底色"。

2.强化惩恶扬善的使命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惩治腐败的专责部门,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党的肌体健康、保障党的事业兴旺发达上负有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应采取多种教育方式向纪检监察人员讲好纪检监察队伍肩负职责的重大意义,增强他们对惩治腐败、维护正义的高度认同:使他们切实认识到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对党和国家、人民的严重危害,始终全心全意履职尽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重托;使他们切实认识到惩治腐败首先要自身"干净",如果纪检监察人员在廉洁上出问题,就没有资格监督别人、查处问题,更会严重损害纪检监察队伍的形象和威信;使他们切实认识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明确的原则、标准、程序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我行我素、任性妄为,更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标明履职用权的红线雷区。在分析少数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时,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把党的纪律、规矩和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规定当回事,在工作实践中突破了"底线"。应组织纪检监察人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各项工作规定,让他们把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搞清楚,防止稀里糊涂触碰红线;组织学习对纪检监察人员监督和惩处的相关规定,让他们明白纪检监察人员不是"法外之人",反而平时受监督更严、出问题被处理更重,坚决摒弃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组织观看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片,阅读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人员的忏悔录,让纪检监察人员从发生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看清违纪违法后将在政治、经济、家庭等方面付出的沉重代价,任何时候都在思想上绷紧知敬畏、守底线的弦。

(二)完善内控机制,进一步堵塞行为出轨的隐患漏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尽管形式上多种多样,但本质上大都是对执纪执法职权的滥用。有鉴于此,纪检监察机关完善内控机制,重点应一手严管纪检监察人员,一手对执纪执法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不断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方法手段,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从而降低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的廉洁风险。

1.突出抓早抓小加强人员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督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保护。如果党员、干部在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时就被发现并受到提醒和制止,就可以防止他们的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从违规违纪问题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的措施:首先,要注重发挥党组织的功能作用。严格落实党组织生活制度,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以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的形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对存在违纪违法苗头的人和事及时提醒纠正。其次,要在内部监督中走好群众路线。在纪检监察人员中指定一些原则性强、自我要求严的同志担任执纪执法风气监督员,在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注意发现纪检监察队伍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机关党组织或干部监督部门反映。实行案件打听说情报告机制,要求每名纪检监察人员在遇到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人员违规打听案情、干扰办案、说情照顾等情况时,第一时间向机关党组织或干部监督部门报告,否则也面临责任追究。

2.突出分解制衡加强权力监督。执纪执法权是影响党员干部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权力,必须贯穿权力运行全过程、各环节形成稳定可靠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在承办环节,重点是强化承办人员互相监督的制衡机制,无论是开展监督、取证、谈话等工作,还是调档、阅卷、报批等工作,都应当由两个人以上负责、两个人以上同行、两个人以上签字,任何一个步骤都不能由一个人独自完成,每名承办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他承办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异议或向上级反映。在决策环节,重点是强化按级审批、集体研究的议事机制,一般可正常依规办理的事项,按权限由不同层级领导审批决定,重要事项实行提级审批;需主观思考、研究、判断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或相关议事机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防止敏感问题由个别人主观决断。在检验环节,重点是强化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把关机制,严格落实查审分离,案件审理部门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核,既审证据材料,又审办理流程,还审涉案财物,坚决杜绝"走过场"的问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发现未按程序、规定和时间节点办理的问题及时指出和纠正,形成有力的制约。

3.突出留痕管理加强过程监督。详细记录案件办理过程的每一个细节,以便将来进行追溯和倒查,既有利于冤假错案的认定和纠正,也是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少数别有用心人的有力震慑。当前,纪检监察案件档案实行长期留档,对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人员实行终身追责,但主要是对案件办理的关键资料进行存档,无法体现业务文书的修改、处理意见的调整等细节,时间一久这些能够反映有无以权谋私问题的蛛丝马迹将无从考证。实现处处留痕、以备后查,一个有效方式就是推进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整个办理过程都在网络、系统上进行,对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作详细电子记录,对每一个处理意见谁同意、谁反对、谁修改事后都能一一复盘。如果有人从中以权谋私,即使当时侥幸"蒙混过关",但不管过去多久都有可能被"算旧账"。还可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研发嵌入执纪执法预警系统,自动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当、量纪畸轻畸重、廉政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识别告警,而后转由专人进行人工分析研判,经核实认定确为纪检监察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拓展外部监督,进一步推进执纪执法的公开透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意见是我们最好的镜子。"相比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广大党员、群众和媒体等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外部监督虽在专业性上有欠缺,但更具广泛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改进自身工作,对反映纪检监察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以实际行动回应各方关切,真正让公众打消顾虑、增强信心。

1.以信访形式反映问题。要增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监督中的积极性。来信来访是党员、群众重要的监督渠道。每名党员、群众都有检举控告党的工作部门和党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权利,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人员当然也不例外。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监督部门应开设专门针对纪检监察人员的网络或实体举报信箱,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和其他检举方式,拓宽党员、干部反映纪检监察人员相关问题的渠道。党员、群众如发现纪检监察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各级党的委员会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相关部门应按照权限及时依规受理,认真组织核查,严肃作出处理,并向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反馈处理结果。对党员、群众针对倾向性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人员也应认真慎重对待,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的质量。

2.以特约人员监察问题。从实践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员、群众中选聘特约监察员对纪检监察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有的单位虽然选聘了特约监察员,但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特约监察员不知如何监督、缺少监督渠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需要围绕选聘、培训、使用等加强建章立制。特约监察员应选聘那些正义感、责任心、原则性强和群众威信高的同志,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纪检监察工作基本常识、熟悉常见违纪违法问题,建立完善定期报告、座谈了解、专线沟通、参与监督等机制,提高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参与度和知情面,进一步畅通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的通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群众心声,既成为监督纪检监察人员的"观察哨",又成为架起联系纪检监察机关和群众的"连心桥"。

3.以组织途径申诉问题。党员对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在核查处理中的相关行为不当,比如,纪检监察人员存在"诱供、骗供、逼供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在定性量纪中定性不准或处理处分过重"等问题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这是党章赋予每名党员的权利。赋予受处理党员申诉的权利,尊重并保障这种权利的施行,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监督。作为执纪执法职能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党员进行核查处理时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不能随意侵害被审查调查党员的正当权益,对被审查调查党员的申诉应安排未参与前期核查工作的人员认真复查复核,发现问题该纠正的必须纠正。一旦发现核查处理中确实存在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人和事,就应严肃追究承办的纪检监察人员责任。

4.以媒体平台曝光问题。随着网络媒体的持续发展,公众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包括自媒体平台,对相关部门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得到显著加强。近年来,不乏相关部门和单位因履职不力被媒体曝光的案例,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一定影响。尽管目前尚未发生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的严重舆情,但如果出现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中的严重偏差,也有可能被媒体曝光甚至被少数人放大炒作,从而引发社会关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正确看待和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不断提高应对舆论的能力,对媒体指出的纪检监察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甚至失职渎职问题,必须迅速、有力核查处理,及时向社会通报工作进展和处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给公众满意交代。如媒体指出问题与事实不符,也应据实澄清事情真相,制止谣言扩散,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从严执纪问责,进一步立起刀口向内的鲜明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无论是内部的纪检监察人员,还是外部的党员、干部、群众,看纪检监察机关是不是真的对纪检监察人员严管严治,关键看能不能对其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执纪问责。只有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人员动真格、出重拳,才能在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浓厚"律人者必先律己"的氛围,让更多纪检监察人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1.坚持快查严办彰显态度。查办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相比于查办其他违纪违法案件更加敏感,检验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刀口向内、自我净化的决心和勇气,必须既突出一个"快"字,又突出一个"严"字。对违纪违法纪检监察人员从快查办,彰显的是态度的鲜明性,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内部问题上毫不犹豫、立知立行。如果办理过程拖拖拉拉、久拖不决,就可能引发外界关于是否存在"护短"的质疑。对违纪违法纪检监察人员从重处理,彰显的是态度的坚定性,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对内部人员要求更严、出了问题毫不手软。如果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人员"从轻发落"甚至"网开一面",不仅会让外界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只查别人、不查自己",也会让其他纪检监察人员产生"犯错也没事"的错觉,起不到应用的警示震慑效果,从而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既有其本人纪法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的原因,也有相关党组织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责任。查处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既应严肃处理当事人,也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倒逼相关党组织严抓严管。

2.坚持通报曝光强化震慑。2023年8月,中央纪委公布5名纪检监察机关"内鬼"被查信息,均为省管干部。在全党强力正风肃纪反腐、大抓纪检监察系统教育整顿的大背景下,仍有个别纪检监察人员我行我素,说明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还没完全形成有力震慑。查处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人员不能简单地"案结事了",应结合纪检监察系统常态化教育整顿,将相关案件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特别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还可专题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并组织纪检监察人员谈谈认识体会、搞好对照检查、表明决心态度,防止以"吃瓜群众"的心态看热闹、走过场。

3.坚持以案促治堵塞漏洞。从执纪执法实践看,在全党强力正风肃纪反腐的大形势下,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新的形式和新的手段不断翻新。纪检监察人员作为执纪执法的专业人员,对如何掩盖问题、逃避监督、应对查处也更加"内行",一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必然千方百计掩人耳目。查处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后应注意举一反三,从案件中研究纪检监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新特点、新规律,重点紧盯以权谋私行为查找监督和制约执纪执法职权制度体系上存在的隐患漏洞,有针对性地完善执纪执法工作的程序、规定、监管,进一步优化内控机制,力争通过查办案件不断巩固防范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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