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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汇编-8篇(第6/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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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全市发生大干旱;

(11)襄阳市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

(12)5个以上县(市、区)、开发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

4.4.2??Ⅱ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

(3)经市防办向省防办报告后,可依法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4)立即组织召开市防指指挥长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襄阳军分区通报;

(5)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橙色Ⅱ级警报;

(6)按程序启动相关专题预案;

(7)市防指应派工作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8)市防办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纪律,随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

(9)适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11)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照有关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防汛条例》等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

4.5??Ⅰ级应急响应

4.5.1??已经出现或预测、预报将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汉江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

(2)小清河或唐白河与汉江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接近保证);

(3)汉江干流或南河、小清河、唐白河、蛮河堤防发生溃口(含涵闸、泵站垮塌);

(4)大型或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多座水库超校核标准洪水或单座水库发生垮坝;

(5)汉江水质发生严重污染;

(6)全市发生特大干旱;

(7)襄阳市区发生城市极度干旱;

(8)5个以上县(市、区)同时发生城市极度干旱。

4.5.2??Ⅰ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

(3)经市防办向省防办报告后,可依法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4)立即组织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襄阳军分区通报;

(5)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红色Ⅰ级警报;

(6)按程序启动相关专题预案;

(7)市防指应立即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紧急时刻,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8)市防办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纪律,随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

(9)适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11)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照有关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防汛条例》等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

4.6??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干部职工巡堤查险。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沿江各地防办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军队和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沿江各地防办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市防办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闸门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建议启用分蓄洪区分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江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发生一般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先田后湖、等高截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按照规程调度排涝工程设施,充分运用泵站提排和涵闸自排,尽快排水入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发生大的渍涝灾害时,要按照规程,统筹调度,处理好田湖关系。

(2)当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并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如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应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6)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预警。

(2)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涵闸、水库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干旱灾害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必要时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及时了解分析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③算好水帐,提出防旱抗旱的具体措施,并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区域、跨河流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6.7??供水水质被侵害

(1)当发生供水水质因洪水等因素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研究措施,及时通知水质污染范围内的群众,力争避免水质污染影响生活。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搞好调水冲污,置换水质,尽力将水质污染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新闻媒体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4.7.5??市防办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办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相关部门和社会应急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本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汉江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严格执行抢险预案,在防汛抢险专家组的指导下实施。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市、县(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应急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应急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应急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党委、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并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主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可采用主动宣传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4.12.2??事关全市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支队审核。

4.12.3??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应急编组

4.13.1??编组原则

有利于统一指挥、协同联动、运转高效,按照市防指领导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结合实战需要进行编组。

4.13.2??编组方案

1.综合协调组

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事务,统筹协调各组工作;收集汛期险情灾情和工作动态,起草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

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

2.行业应急组

负责雨情、水情、汛情、工程险情监测与预警,负责江河堤防、水库、水电站、排涝设施、旅游景点等突发险情早发现、早处置和群众早转移,指导各自行业防汛抢险救灾,为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撑。

该组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汉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气象局、湖北省汉江崔家营航电枢纽管理处、湖北汉江王甫洲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参与。

3.抢险救援组

承担突发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编制各类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驻襄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等工作。

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支队、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参与。

4.综合保障组

组织有关防汛抢险物资装备代储、调用、生产,保障电力、通讯、燃油供应工作和交通运输;负责组织伤员救治和防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排查处置各类社会风险隐患;统筹推进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灾后救济等工作。

该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邮政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国网襄阳供电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中国电信襄阳分公司、中国移动襄阳分公司、中国联通襄阳分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务工段、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州运营维修段等单位参与。

5.宣传信息组

负责防汛抗旱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宣传等工作。

该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4.14??响应终止

4.14.1??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

4.14.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通信保障的成员单位应将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纳入本部门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以及网络融媒体平台,快速发布实时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支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2)在抗旱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即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组织爆破专家对爆破方案会商,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防指要求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料。市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严重缺水的各地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5.2.8??资金保障

(1)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2)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大防汛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经费投入力度,按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积极向上争取防汛抢险救灾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本行政区域防汛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地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地党委、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决策支持系统

(1)建立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升级市防汛抗旱调度系统,确保水情信息、气象信息的自动抓取。

(3)建立和完善汉江、唐白河、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等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预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

(4)完善工程数据库及汉江、唐白河、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等重点河流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的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汉江和唐白河、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等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并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与省防办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防办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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