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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汇编-8篇(第1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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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镇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镇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道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湖泊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及时开机排涝。

4.3.3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镇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水务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镇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建局指导督促各镇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做好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镇(园区)做好农业设施加固、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4当发布旱情、旱灾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镇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务局加强旱情、工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各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4)向干旱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供水工作;

(5)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处置措施。

5信息报告及发布

5.1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装备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由各级防办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3信息发布

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县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应急响应等级

6.1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2响应条件

6.2.1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本县境内发生一条主要行洪河道全线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行洪河道堤防、河道节制闸出现险情;

(3)发生面积大于8万亩的洪涝灾害,城区大面积积水;

(4)发生面积大于15万亩的轻度干旱,县城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6)省、市已启动Ⅳ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县或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6.2.2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本县境内发生两条以上主要行洪河道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河道节制闸出现较大险情;

(3)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4)发生面积大于15万亩的中度干旱、县城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大影响;

(6)省、市已启动Ⅲ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县或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6.2.3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本县境内发生三条以上主要行洪河道大部分河段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河道节制闸出现重大险情;

(3)发生面积大于30万亩的洪涝灾害;

(4)发生面积大于15万亩的严重干旱,县城发生重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内无透墒雨;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6)省、市已启动Ⅱ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县或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2.4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本县境内发生四条以上主要行洪河道大部分河段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本县境内发生一条或以上行洪河道超过保证水位;

(3)主要河道堤防发生决口、漫堤;

(4)河道节制闸等发生垮塌;

(5)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灾害;

(6)发生面积大于15万亩的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内无透墒雨;

(7)省、市已启动Ⅰ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县或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4响应措施

6.4.1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各镇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各镇(园区)防指应视情做好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属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办;县防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协调运送防汛人员和物资。

(4)各镇(园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各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县委、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各镇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一线督查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有关镇(园区)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行政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报所在地政府和县防指;受灾地区的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所在地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向县人武部协调民兵、预备役等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4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到县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请求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来濉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申请市防指调度相关抢险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支援。

6.5响应终止

当行洪河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镇(园区)、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级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7.3资金保障

各镇(园区)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卫生防疫和应急队伍培训等。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4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并动态更新。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县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协调机制。县水务局建立防汛抗旱监测预警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县防办组建防汛抗旱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5通信保障

各镇(园区)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6交通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交通工具调配和交通运输安全。

7.7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应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后期处置

8.1善后工作

8.1.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镇(园区)、相关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县、镇两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县、镇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8.1.5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总结评估

县防指组织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县、镇防办应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湖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指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地质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9.1.10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9.1.11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镇(园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9.3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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