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调研报告-45篇(第64/90页)
一、样本旗县政府干预金融市场建设的现状
样本旗县普遍存在金融业态不丰富、直接融资占比少的问题。近五年,样本旗县没有新增上市公司,企业融资需求高度依赖间接融资,融资方式较为单一。针对样本地区金融市场发展的薄弱环节,当地政府积极落实中央各部委以及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将传统行政命令或财政直接补贴的干预措施向市场化运作方式调整,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实现政府与市场良性联动,挖掘间接融资方式的潜能,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自开展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以来,截至2022年4月,样本旗县有339家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②挂牌,助力当地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试点地区金融市场发展较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从2016年的1265亿元增至2020年的2011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2.56%,高于内蒙古自治区年均增长率近8个百分点。金融相关率从2016年的1.09提升至2020年的1.97③。根据Goldsmith(1969)[13]对金融相关率的解释,金融相关率的提高表明样本地区金融业服务经济发展的规模大幅提高。
(一)充分落实国家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样本旗县在脱贫攻坚及后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阶段充分落实了中央及内蒙古自治区的各项政策,以金融扶贫为抓手,对当地金融市场建设进行有效干预,不断完善当地金融服务体系。
在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方面,结合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样本旗县政府鼓励当地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积极开展重点企业上市孵化与培训,引入域外成熟企业迁址上市,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④。在提高银行贷款获得率方面,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出台的《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样本旗县政府全部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协助当地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⑤。结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样本旗县政府协助保险公司开发扶贫类保险,探索设计"保险+期货""保险+期货+银行"等创新型金融产品①。
(二)丰富顶层制度设计,精准实施金融服务
样本旗县政府主要通过制定五项金融政策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强化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一是强调金融工作与扶贫工作相结合,将旗县金融办及各金融机构纳入扶贫领导小组中,统筹安排金融扶贫具体办法。样本旗县依托当地金融办制定了《县域金融工程规划》,其中《奈曼旗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以系统化和工程化的思路强化了顶层设计。二是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用信息、民间借贷服务等管理平台,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与服务②。三是针对扶贫小额信贷、助保贷等特定金融扶贫产品,制定样本旗县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具体实施办法③。四是结合样本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完成农商行转制以及地方法人机构发展落后的情况,样本旗县政府制定了当地法人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协助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农商行改制,促进当地法人机构健康发展④。五是创新样本旗县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通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评比活动,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黑白名单,完善当地信用评价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⑤。
(三)加强资金支持力度,提升金融供给能力
针对产业发展和金融机构运行的特点,样本旗县政府以市场化运行为手段,利用财政资金促进金融机构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持。一是与自治区、市(盟)联动,设立符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扶贫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出资来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⑥。二是样本旗县利用财政独立出资或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方式,设立风险补偿金,积极采用市场化方式缓解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难题⑦。三是通过国资委出资设立国有或混合所有制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健全当地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融资⑧。
二、相对贫困县政府干预金融市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样本旗县政府在干预当地金融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市场建设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一)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目标不清晰
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市场建设容易忽视金融行业的市场化属性,将当地金融市场建设目标混淆为建立福利金融体系。对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市场建设内涵的曲解导致相对贫困县政府推进金融市场建设与防范金融风险的两难性。一方面,相对贫困县政府积极促进金融机构为相对贫困户、脱贫户等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若完全不考虑收益与风险的关系,可能会加剧金融排斥性,进一步削弱金融机构在相对贫困县长期开展业务的驱动力。另一方面,相对贫困县在"三期叠加"的基础上还面临着因城镇化、老龄化、疫情风险而导致实体经济经营困难等多重挑战。以福利金融为出发点,可能会加剧相对贫困县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积累。
(二)政府干预缺乏精准的系统性规划
在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之前,样本旗县没有系统的金融规划,政府干预金融市场主要依靠上级政府的政策和财力支持,这是相对贫困县干预金融市场建设的常态。金融市场的地方特色性需求与对上级政府的依赖性形成了两个潜在问题。一是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缺乏有针对性的金融支持。由于上级政府干预与旗县政府干预的角度不同而无法全面顾及每个旗县的地区差异性,这将导致金融市场为当地实体经济服务的效果低于预期。以扶贫小额贷款为例,三年的期限和五万元的额度虽然适用于全国大部分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但产业发展各具特色。例如,部分中草药种植的经济周期一般要超过三年,"农家乐"旅游项目的投资需求往往超过五万元。期限和额度固定的金融服务无法精准地匹配当地的金融需求。二是金融体系涉及诸多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各地区金融要素市场差异和地方金融市场的顶层设计缺乏不利于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形成持续有效的联动。
(三)政府干预可撬动的资源有限
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市场可利用的资源有限,无法应对多变的金融市场。一是相对贫困县政府财力有限。从地方政府财政可支配资金情况看,相对贫困县的一般预算收入相对较低。
2020年样本旗县一般预算收入的平均值为4.55亿元,显著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相对贫困县政府较难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撬动当地金融资源。二是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人力不足。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当地的金融办或金融局监督和干预金融市场建设。经过多次机构改革调整,样本旗县金融办大部分归入地方政府或财政局,而非独立部门,在编人数较少,人员配备不足,工作人员的金融专业知识薄弱,这使得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对当地金融市场的统筹能力不足,干预金融市场的力量薄弱。三是相对贫困县金融业态缺失,地方政府干预的对象有限。在样本旗县的金融机构中,银行数量占比为60%,保险机构占比为39%,鲜见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业态。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干预的对象只能以间接融资市场为主,不易健全当地金融体系。四是相对贫困县政府通过协调金融机构的方式干预市场的能力有限。金融机构接受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一般是总部管理制,上层金融机构缺乏相应动力。金融分支机构不具备决策审批和独立设计金融产品的能力及权限,可开展的业务受限。相对贫困县政府几乎无法有效影响金融机构为当地实体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