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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4篇(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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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0.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31.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32.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整合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推动液化气企业规模化发展,合理规划布点,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履行好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禁跨区域配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35.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将建立钢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回收、安检等环节信息化追溯,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6.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7.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落实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38.落实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落实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40.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市教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5.督导检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督导检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见名单附件1,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召集人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各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员组成,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地方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同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确定人员安排。本次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现场检查及整治信息录入等工作依托新开发的全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完成。市级系统管理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排上报,市级检查人员名单(多名)由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安排上报,其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同时上报市级专班集中办公人员(1名);县区级系统管理员(1名)和县区级检查人员名单(多名)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上报。请各地各单位根据以上人员分类于9月4日下班前报送相关人员名单(附件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系统app操作培训。

(五)严格信息报送。各地请于9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专班成员及联络员名单上报市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抄送市安委会。即日起每月18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3)。本通知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以及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并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XX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突出整治重点。聚焦燃气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农贸市场、夜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精准施策、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协同联动、全面开展整治。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围绕安全"一件事"全链条,建立常态化部门协作、联合监管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坚持远近结合,做到标本兼治。下大气力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通过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建立健全制度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训等措施,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整治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消除各行业领域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三、工作步骤

在全县实施推进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要突出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排查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全链条,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许可规定经营(超范围经营、跨区域经营等)或经营主体与证照不一致的、且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等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关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3年9月至10月底,并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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