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建议类调研报告-31篇(第34/46页)
(二)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坚持"一校一案""一校一特色"的原则,在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的基础上,对学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的需求。一是基于"学校特色、教师特长、学生特点"安排特色社团活动。积极探索教师"弹性上下班"、AB角轮班制度和减轻教师非教学类负担长效机制,合理安排教师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切实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充分利用青少年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场所,积极探索社会志愿者、专业人士到校提供专业辅导机制,增加课后服务校外资源供给,拓宽课后服务渠道。
(三)加强监管力度,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坚持"科学、法制、规范"思维,严格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发挥师资、技术等方面优势,把培训重点放在学生兴趣培养拓展上,积极为学生提供特色化、差异化教育培训。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格审批登记,全面落实"黑白名单"、信息公开等制度,加强教师资格、培训教材、培训课程等方面管理,防止学科类培训反弹。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加大整治力度,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明察暗访,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措施,加强预收费风险管控,严查变相培训、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有序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清廉XX工作研究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有关问题探析
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A区B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违规将其个人吃喝所产生的费用,以开展敬老活动为名在村集体资金中报销。案发后,徐某主动退赔了相关费用,A区纪委监委经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对于区纪委监委责令徐某辞职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大家进行了讨论。有人认为,区纪委监委根据案件处理效果,责令徐某辞职属于其职责范围,并无不当。也有人认为,责令辞职系组织处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可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建议,但不能直接对徐某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如何认识组织处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衔接用好组织处理措施等方面看待。
一、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定义及适用主体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组织处理规定》)第三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九条明确,组织处理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主要包括停职检查、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办理提前退休等7种措施。组织处理具有以下功能:一是管理功能。组织处理是教育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通过岗位、职务等调整措施,树立能上能下、激励担当导向。二是惩戒功能。组织处理的对象是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强化惩戒效果。三是预防功能。对一些身处重要岗位,但因行为性质、影响等因素不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干部,通过岗位调整、提前退休等措施可从源头预防廉洁风险。可见,组织处理与党纪政务处分功能不同、互为补充,宜着眼效果、灵活适用。
根据《组织处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以省级层面为例,省委对省管干部组织处理有研究决定、审议批准等决策权。省委组织部对组织处理事项负有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办理和落实等执行权。省纪委监委有报告或建议权,发现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省委报告,或者向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
二、适用组织处理措施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总体上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关于组织处理工作衔接顺畅。但在执纪执法实践中,组织处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思想上有顾虑。少数纪检监察机关片面认为组织部门是组织处理主管部门,还不习惯提出组织处理建议。二是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衔接不畅,未及时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影响处理效果。如被审查调查人系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免的公职人员,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在罢免、撤销或者免职后再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但有的未先行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影响政务处分的作出。三是程序不规范。依据《组织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处理应当履行沟通、建议、党委(党组)审批等程序。如前述徐某案,A区纪委监委未履行与组织部门沟通、区委审批等程序,直接责令徐某辞职系程序不当。四是以组织处理代替处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但两者不能互相代替。有的对本应给予党纪处分的,但刻意调整岗位,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影响处理效果。
三、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常见情形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将组织处理措施纳入"四种形态"统计指标,将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办理提前退休、平职调整作为第二种形态指标。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纪政务处分与组织处理匹配衔接,着眼处理的综合效果,聚焦执纪执法实践中常用的组织处理方式,精准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1、建议停职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认为相关干部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妨碍审查调查的,可建议停职检查,系临时性组织处理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且期满后不影响党组织、组织部门适用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等其他组织处理措施。
2、建议平职调整。主要针对两种情形:一是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期内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调查人,但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可建议调离原岗位平职安排工作。二是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同时平职安排岗位。如对执纪执法司法等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适宜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可建议原系统平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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