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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调研报告-45篇(第78/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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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减"税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一)背景

2017-2021年,增值税税率发生了三次调整变化。第一次变化是从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自来水、暖气等低税率货物税率从13%降至11%,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第二次变化是从2018年5月1日起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税率分别降至16%和10%,确保制造业等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次变化是从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降为13%和9%,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减税规模进一步扩大。

(二)增值税"减"税政策效应分析

1. 增值税税率下调为企业带来"摸得着"的减免税额。煤电企业销售和购进项目种类较为固定,购进项目主要为各类煤炭,销售项目则主要为电力和蒸汽。以煤电企业1为例,2018年企业购进煤炭金额为72184.09万元,占企业购进总额的87.1%;销售电力和蒸汽金额分别为82188.37万元和10394.46万元,分别占企业销售总额的78.9%和10.0%。煤电企业购进煤炭、设备以及销售电力增值税受第二次和第三次税率变化影响较大,从17%降至16%,再从16%降至13%;而销售蒸汽属于低税率货物范畴,三次政策调整变化均对其增值税税率产生影响,增值税税率历经从13%降至11%、再从11%降至10%、最后降至9%的变化。

增值税税率下调政策对企业增值税产生直接的影响,税率的连续下调为企业带来实际的"摸得着"的减税额。以2018年煤电企业1享受增值税税率下调的优惠金额为例,从2017年7月1日起,低税率货物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企业2018年1-4月销售蒸汽的增值税税额329.62万元,销项税额较税率下降之前减少59.93万元。2018年5-12月,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税率分别降至16%和10%,税率为16%的电力等项目销售的增值税税额为9844.81万元,税率为10%的蒸汽销售的增值税税额为739.79万元,合计减税837.24万元;2018年全年销项税额合计减税897.17万元(837.24+59.93)。2018年5-12月,企业进项税额中税率为16%的进项税额7830.99万元,合计增税489.44万元。因此,与增值税税率下调之前相比,2018年煤电企业1累计实现增值税净减税407.73万元(897.17-489.44)。同理,可测算南海区三大煤电企业2017-2021年因增值税税率下调形成的净减税额,如图2所示。

由图2数据可以看出以下政策效应。第一,2017-2020年煤电企业1和煤电企业2因增值税税率下调形成的净减税额大幅增加且呈逐年增长趋势。主要是因为从2019年4月开始,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煤炭、设备和电力等货物增值税税率下调幅度由1个百分点提高至4个百分点,蒸汽增值税税率下调幅度则由2个百分点提高至4个百分点,使得煤电企业1和煤电企业2减税额大幅增加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第二,2020年煤电企业3净减税额的下降较为明显。主要原因是企业在2020年购进大额设备,进项税额同比增长27.7%,而同期销项税额却同比下降12.1%,进销项弹性系数为-2.3,进项税额增长幅度远远高于销项税额增长幅度,导致净减税额减少。第三,2021年三家煤电企业增值税净减税额均有所回落。主要原因是新冠肺炎疫情和煤价持续上涨影响下,企业的增加值和利润空间进一步收窄,增值税税额下降幅度较大,因此享受到的增值税减税额相应减少。

2. 增值税负担率大幅度下降。本文依据

2017-2020年三大煤电企业增值税和销售收入数据,剔除缓缴税收政策和留抵退税因素,测算三大煤电企业增值税负担率及变化,反映2017-2020年企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前后增值税负担率的变动情况,综合分析评价企业增值税"减"税政策效应。结果如图3所示。

由图3可知:2017-2020年,由于增值税税率连续下调,2020年增值税负担率较2017年下降了50.8%,煤电企业增值税负担率大幅度下降,企业减负效应充分显现。具体看,三大煤电企业2017-2020年的增值税负担率分别为5.1%、2.6%、3.2%和2.5%,同比变动分别为-3.8%、-49.1%、22.2%和-20.8%。2018年的增值税负担率仅为2.6%,同比下降了49.1%,下降幅度较大;

2018年以后年度增值税负担率均低于3.5%,主要原因是,相较2017年增值税税率仅对13%税率相关货物进行税率下调的政策,2018年和2019年增值税税率下调力度显著加大,企业增值税减负效应充分显现;2019年增值税负担率变动率同比上升,提高了22.2%,主要原因是2018年煤电企业1连续多月存在留抵税额,使得全年增值税税额较少,对比基数相对较低,导致2019年增值税相对2018年增幅较大,增值税负担率变动率也随之有所上升,但较2017年增值税负担率5.1%,下降了37.8%,仍呈现明显下降趋势。

三、增值税"缓"税政策效应分析

(一)背景

2021年,为了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允许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同时,为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规定,对煤电和供热企业2021年四季度的应缴税款全部暂缓缴纳。本文从宏观视角分析2016-2020年5年来煤炭价格变化趋势及持续上涨原因,探究煤电企业"缓"税政策背景及成因。

煤电企业具有投资规模庞大、建设周期长、大型设备投产初期折旧成本和财务费用负担较高等特点。在生产经营成本方面,煤炭作为煤电企业的最大成本,占比约为70%~90%,其价格变化直接影响企业的发电成本及进项税额;在销售方面,统一上网销售的发电量占煤电企业总销售电量90%以上,且由电网公司决定发电量和电价,煤炭的成本价格上涨无法直接传导至销售电价中。因此,煤炭价格波动变化直接影响煤电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利润及税收实现。由广州港煤炭指导价数据可知,煤炭指导均价由2016年1月的450元/吨上涨至2020年12月的730元/吨,增长了62.2%,整体呈上升趋势。①根据秦皇岛动力煤价格数据,2021年前九个月的平均煤炭指导价格高达690元/吨,同比上升23.7%。②进入2021年9月后,煤炭价格因入冬出现季节性冲高,第四季度及后期煤炭价格走势在900元/吨~1000元/吨一带盘整巩固。①总体而言,2021年煤价较往年偏高,呈现"前低后高"的走势。

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供给减少。2017-2018年,去产能的调控政策促进了煤炭行业健康发展,但同时也出现煤炭供应阶段性偏紧的局面,导致煤炭价格有所上涨。2020年上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煤炭生产运输受限,煤电企业为了保供发电及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大量采购进口煤填补煤炭供应缺口。但是,在迎峰度夏乃至迎峰度冬用煤高峰之际,国际煤炭市场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煤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出现供应偏紧状况,导致煤炭市场供应进一步紧张,供需失衡局面扩大,煤炭价格由此开始了新一轮上涨。另一方面,需求增大。2017-2018年全国经济稳中向好,主要耗煤的火电、钢铁、化工建材等产能快速增长,导致煤炭需求量增大,而光伏、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又远不能满足总体能源供给需求。此外,疫情周期性、阶段性过后的经济快速恢复发展,使得煤炭需求大幅度增加,进而造成煤价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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