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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制度汇编(11万字,医务、科研两部分,2017版)(第7/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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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重大疑难手术未在术前上报医务科审批。

(13)麻醉师术前及术后未及时诊查手术病人,返回病房24小时内未诊查病人。

(14)手术医师在术后未及时诊查手术病人。

(15)错发、漏发药物。

(16)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择期手术前准备不充分,延误手术进行。

(17)供应过期灭菌器械或不合格材料。

(18)护士未正确执行医嘱。

(19)采取体液标本时,采错标本、贴错标签、错加抗凝剂、非因患者原因导致采集量不够而需要重新采取。

(20)处方中出现用法错误、用药禁忌、配伍禁忌或用量超过极量而未注明,但尚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1)重大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等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未及时上报。

(22)术后病人观察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出血、异常渗血。

(23)因治疗需要且病情允许需要转科,转出科室未及时联系转入科室无正当理由拖延转入。

4、医疗保障

(1)抢救药品、材料未及时补充、更换,出现帐物不符或过期药品、材料。

(2)设备、器械出现故障,未定期检测或维修不及时而影响使用。

(3)医技科室对于仪器、设备疏于检测维护,导致结果失真。

(4)医技科室疏于查对,弄错标本或项目、部位。

(5)血、尿、粪等检查遗失标本。

(6)特殊检验标本、病理标本的保留时间短于规定时间。

(7)检查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未与临床科室及时联系并提议重新检查;发现检查目的的以外的"危急值"结果未主动报告。

(8)药剂科未能及时发现处方中药物用法不当、用药禁忌、配伍禁忌、用量超过基线量等。

(9)调剂人员对中药方剂中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用法的药物未单包注明。

(10)造成患者投诉的医疗收费错误。

(11)计算机网络因疏于管理和维护,导致运行障碍。

(二)二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

1、因发生一级医疗安全预警而引起病人投诉。

2、一年内被两次医疗安全预警。

3、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非事故性医疗缺陷,经协商或调解或判决,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低于2000元人民币。

(三)三级医疗安全预警项目

1、半年内被两次二级医疗安全预警。

2、由于责任人的过失造成非事故性医疗缺陷,经协商或调解或判决,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大于2000元人民币。

3、严重医德医风、服务态度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医院声誉的毁损。

三、医疗安全预警程序

(一)立案

1、自查立案:医务科、护理部、临床科室、及医院各职能部门均有权利和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检查、发现医疗安全预警项目内容,并交相关部门处理。

2、接受投诉立案:院办、党办、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职能部门接到患者投诉,经核实确有医疗安全预警项目之一的,于接到投诉后24小时立案。

(二)处置

1、自查立案的,责成科室整改,由科主任对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科室整改情况发报警示牌的部门。

2、接受投诉立案的,于接到投诉后72小时内由科主任写出科室意见。并反馈整改意见。

3、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4、被二、三级医疗安全警示的责任人,必须在接到警示通知后的48小时内到发出警示牌的部门接受谈话,参考谈话后本人的认识态度表现,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罚。

5、经各级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参照医院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四、处罚

处罚原则

根据警示等级,参考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确定处罚额度。

区别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在多种原因造成的后果中应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受到医疗安全警示的个人、科室和部门,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对于及时发现医疗安全隐患并主动报告的科室和人员以及对安全隐患积极设法补救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全院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医务科

2011年1月1日

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制度

一、目的:鼓励病人更多地参与医疗安全活动,提高医疗安全性。

二、范围:涉及医疗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

三、职责:医务人员:负责病人医疗安全和医疗知识宣教。

四、内容:

1、鼓励病人在各种检查、治疗前参与身份核实(如手术标记等各种有创检查)。

2、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鼓励病人参与。

(1)全院性健康讲座、医学科普知识讲座。

(2)各科室开展的专科疾病知识讲座,如"爱牙日""爱眼日"等活动。

(3)病人入院及时必要的针对病人的个体化宣教。

3、鼓励病人提供真实病情和相关的情况。

4、鼓励病人咨询各类疾病相关知识、用药知识等医学知识。

5、鼓励病人积极参与医疗决策。在接受治疗前充分了解其内容及各种治疗方法和可能造成的结果。

医患沟通制度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化解医患矛盾,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广大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患沟通制度。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出发,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通过医患间的充分沟通,增进患方对医院的信任和对医务人员的理解。

与患者或家属沟通时应体现尊重对方,耐心倾听对方的倾诉,同情患者的病情,愿为患者奉献爱心的姿态并本着诚信的原则,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疾病,正确理解健康,主动配合治疗、护理,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建立起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的和谐医患关系。

二、沟通环节

1、门诊沟通

门诊导医、挂号、咨询人员、医师要强化沟通意识,履行告知义务,要充分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适应不同年龄、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与患者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

门诊医师要严格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将初步诊断、拟行诊疗措施及其必要性和依从性等情况进行告知,征求患者意见;急诊科对遇有意外事故等情况无家属陪同的患者,应及早设法通知患者家属,同时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

2、入院沟通

医疗小组应在患者入院12小时内进行入院宣教,告知患方初步诊断、可能的病因或诱因、诊疗原则、进一步检查内容、饮食、休息及注意事项;重症急诊入院患者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同时,应立即展开诊疗抢救,2小时内完成医患沟通,及时下达病重、病危通知书。

3、住院期间沟通

患者住院期间,医务人员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向患方介绍疾病进展及预后、拟行诊疗方案、可替代的诊疗方案等需要患方理解和配合的事项。在进行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时,应当获得患者或其近亲属书面知情同意;在患者病情变化时、变更诊疗方案、高值医用耗材、贵重药品使用、发生欠费、术前术中改变手术方式以及超医保范围药品、项目使用时,根据患者病情、患方文化程度及要求的不同,由不同级别的医护人员采取适当方式随时进行沟通,保证诊疗工作顺利进行。

4、出院后沟通

患者出院时,应向患方说明在院诊疗情况、出院医嘱及出院后注意事项;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专门人员对已出院的患者采取电话回访、信件回访、登门回访的方式进行沟通,了解病人出院后的恢复情况,对病危患者出院后用药、休息等提供康复指导。各科室一定要高度重视出院后沟通工作,力争做到出院回访率达到或大于70%。

三、沟通内容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1、病情及医疗措施

(1)首诊情况;(2)初步诊断及鉴别诊断;(3)初期预后判断;(4)拟行诊疗方案;(5)可替代的治疗方案,医疗小组应向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2种以上治疗方案,并充分说明其利弊以供选择。

2、需要签字的特殊告知

手术的知情同意:手术指证、手术适应症与禁忌症、手术风险及麻醉风险、手术方式及可能的备用方式、可能存在的替代治疗方案、手术流程等,在患者及其近亲属完全理解后签署手术同意书;

特殊检查和治疗的知情同意:包括含有创操作、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可能对患者身体有严重损害和诊疗过程中关键性的检查和治疗等;签署知情同意书应确保患者及其家属理解检查和治疗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药物不良反应、医疗费用情况等,认真听取并解答患者和家属的疑问与意见,重点检查及时反馈,切实增强患者和家属的依从性。

医疗风险:病重、病危患者要及时向患者家属下达并签署病重、病危告知书,加强患者及家属对目前医学技术局限性、风险性的了解,使患者和家属心中有数,从而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3、切实提高患者满意度

医护人员应通过正面交流、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组织患者及家属观看录像、听取讲座、座谈等多种形式,主动向患方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和健康教育知识,如饮食和休息的合理安排与调整、精神与情绪的调控、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相关疾病的医疗进展与医疗风险、住院期间或院外的康复配合方法等,提供必要的医学和心理咨询服务,解答患者及家属的疑问,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对待疾病,树立恢复健康的信心,主动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护理。通过召开医患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主动征求患方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增加患者满意度。

四、沟通方式与方法

患者住院期间,责任医师和分管护士必须对病人的诊断、主要治疗手段、重要检查目的及结果、特殊检查和治疗的风险、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并将沟通情况记载在病程记录、护理记录上。要重点做好以下三种形式的沟通:

1、床旁沟通

首次沟通是在责任医师接诊患者查房结束后,及时将病情、初步诊断、治疗方案、进一步诊查方案等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交流,并将沟通情况记录在首次病程记录上。护士在患者入院后,应向患者介绍医院及科室概况和住院须知,并安慰患者卧床休息,并把沟通内容记在护理记录上。早交班时将值班中发现的可能出现问题的患者和事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交班,使下一班医护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地做好沟通与交流工作。

2、分级沟通

要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复杂程度以及预后的好差,由不同级别的医护人员沟通。同时要根据患者或亲属的文化程度及要求不同,采取不同方式沟通。如已经发生医患纠纷或发生纠纷的苗头,要重点沟通。如责任医师与患者或家属沟通有困难或有障碍时,应另换其他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师、科主任与其进行沟通。

对于普通疾病患者,应由责任医师在查房时,将患者病情、预后、治疗方案等详细情况,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对于疑难、危重患者,由患者所在的医疗小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和责任护士)共同与家属进行正式沟通;对治疗风险较大、治疗效果不佳及考虑预后不良的患者,应由医疗组长提出,科主任主持召开全科会诊,由医疗组长、科主任共同与患者沟通,并将会诊意见及下一步治疗方案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在沟通记录中请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在必要时可将患者病情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有关人员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签定医疗协议书。

3、集中沟通

对带有共性的常见病、多发病、季节性疾病等,由科主任、护士长、责任医师、护士等共同召集病区患者及家属会议,集中进行沟通,介绍该病发生、发展、疗程、预后、预防及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等,回答病人及家属的提问。每个病房每月至少组织1次集中沟通的会议,并记录在科室会议记录本上。沟通地点可设在医生办公室或示教室。

4、出院访视沟通

对已出院的患者,医护人员采取电话访视或登门拜访的方式进行沟通,并在出院患者登记本中做好记录。了解病人出院后的恢复情况并对出院后用药及康复计划等进行指导。

五、评估考核

1、医患沟通作为病程记录中常规项目,患者满意度纳入医院医疗质量考核内容,对医患沟通效果定期进行评价,患者满意度低于90%的,扣除科室管理分1分。

2、高度重视患者举报和投诉,处理率要达到100%,杜绝不合理的医患沟通形式。因科室未处理而投诉到医务部的,发现一次扣科室管理分0.5分。

3、对因沟通不及时、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医院为此承担损失的,将依照《医疗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严肃处理。

传染病疫情管理若干规定

(一)、传染病分类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来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乙脑、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3、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二)、疫情报告

严格疫情报告制度。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经治医务人员,经治医

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发现可疑或确诊传染病病例,应当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正确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门诊日志,及时报告。

2、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实行首诊负责制,经治医师应立即报告防保科、医教科或总值班,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防保科、医教科或总值班在6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报县疾病控制中心(电话0576-83881535)。

3、发现乙、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经治医师应当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乙类传染病防保科于12小时内报县疾病控制中心。丙类传染病防保科于24小时内报县疾病控制中心。

4、防保科每天二次(上午9时前和下午4时前)去有关科室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登记、造册、核对。

5、报告医师应认真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字迹清晰、地址详细(城镇需详细至门牌号,农村需详细至自然村),如有联系电话注明号码,儿童必须填写父母姓名。

(三)结核病管理

1、凡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肺结核或可疑肺结核病人(需住院治疗的除外)均应及时转诊到定点诊治单位(结核病防治所),门诊不得截留和医治。

2、对合并其他危重症病人在病情稳定许可时也应尽早转诊到感染科进行全程规则治疗,不得延误。

3、肺结核病人出院时,不得带抗结核药。

4、对住院肺结核病人合理采用全省统一的化疗方案(CIDA-WHO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方案)。

5、放射科发现肺结核病人要及时报告防保科,并做好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号码、X片号)。

6、防保科负责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卡的收集、核对院内的结核病登记,报告及转诊工作,每周一次与结防所联系,并做好漏报率抽查等工作。

7、"肺结核或可疑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寄县疾控中心,第二联由病人交定诊治单位(结防所),第三联留存备查,同时在门诊日志或住院登记簿上注明"已转诊"字样。

8、对发现的肺外结核都要按规定填写结核病报告卡上报,在处方上都必须注明何种肺外结核,经防保科盖章、登记后,药房方可发药,抗结核药管理实行专人处方、专册登记、专柜保管。药房对结核药处方实行单独保存备查。

9、门诊不得开具外配抗结核药品处方,尽量动员病人去结防所诊治。

(四)、罚则

对传染病病情漏报者经查实,扣除责任报告人每例30-50元奖金。如因漏报导致严重后果的,则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法定传染病,必须归口收治感染科病区(合并有其他疾病的危重症病人除外),违者每例扣发收住科室200元-500元奖金。

外请、外出会诊实施细则

为规范临床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会诊的定义

1、外请会诊:是指本院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经医务科批准,请其他医院(简称为会诊医院)医师为本院患者所开展的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2、外出会诊:是指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或总值班选派或批准,为需会诊医院(简称为邀请医院)的特定患者所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二、会诊的操作流程

(一)外请会诊流程

1、受邀请的外院医师原则上应是三级医院或其它专科医院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家。

2、外请会诊前,必须有科内讨论记录,由经治医师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需征得患者、近亲属或监护人同意并须有签字凭证。

3、邀请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史摘要、拟邀请医师专业及技术职务、会诊目的、时间等情况,并需科主任签字同意、本院医务科审核盖章和留档,由医务科向会诊医院医务科门发出邀请函。

4、为提高会诊效率,会诊邀请函可以传真的形式传至会诊医院医务管理部门。

5、邀请科室负责与会诊医师联系确定具体的会诊时间,做好会诊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明确本次会诊责任人,负责会诊医师的接待工作,并请会诊医师做好相应的记录签字。

6、已与上级医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科室应将定期来院指导工作的上级医院专家相关资料备齐(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报医务科备案。

7、如患者需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或耗材的,须预先与采购部门联系,按程序采购,遇特殊情况由会诊医师带入的器械或耗材亦需经采购部门确认,并有文字记录。

(二)外出会诊流程

1、外出会诊医师一般应为正式受聘于本院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

2、医师外出会诊前,邀请医院应当先向本院医务科发送会诊邀请函,急诊可先电话邀请,事后补会诊单(带回)。

3、本院接到会诊邀请后,相关科室、医务科或总值班应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急会诊1小时内,平诊会诊12小时内),会诊用车一般由邀请医院负责;会诊影响科室正常工作但情况特殊时,应当经业务副院长批准;派出会诊医师后应电话告知邀请医院。不能及时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4、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5、如当地需会诊收款收据,会诊医师回院将会诊报酬交财务科后,由财务科寄出。

6、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有关情况报告医务科,会诊费上交财务部,按规定领取会诊劳务费。

三、会诊的义务和责任

1、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和常规。

2、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如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3、会诊医师若发现邀请医院在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方面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已超出该医院执业范围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本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4、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本院应当协助处理。

四、会诊费用

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院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实报销。

1、会诊费参考标准:外请会诊费1000元/次。外出会诊副主任医师200元/次,主任医师300元/次;如果会诊过程涉及有创治疗、手术等情况,会诊时间超过半个工作日而不到1个工作日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酌情加收20%-30%。若会诊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的,会诊费加倍收取。

3、法定节假日提供会诊服务的,酌情加收20%。会诊过程涉及的差旅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2、本院会诊医师的报酬:上班时间会诊,按收费的50%提取;夜间、节假日会诊,按收费的80%提取,作为会诊医师的劳务费,不另外安排补休。

3、外请会诊若属于院部批准的特殊病例,会诊费和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患者或家属特需会诊,所有费用由患者承担。

4、本院医师外出会诊时,应向邀请医院按上述会诊费参考标准收取会诊费,不得私自收受邀请医院或患者的钱财。

五、奖罚规定

1、医务科应加强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专人专册登记,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日期、会诊医生、邀请医院名称、患者疾病等,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2、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为邀请医院解决重大问题,受到邀请医院或患者书面表扬的,医院将给予通报表扬。

3、本院医师私自邀请上级医院医师会诊,或同时引起一些医疗纠纷的,邀请医师或科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医师私自外出会诊或在外出会诊时私自接受邀请医院或患者钱财的,经纪检部门查实,按医院安全医疗积分和职业道德积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医师考核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医师外出会诊时,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院内会诊实施细则

为规范临床医师会诊行为,真正提高诊疗水平和会诊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定院内会诊实施细则。

一、院内会诊的定义:

是指本院各临床医技科室(简称邀请科室和邀请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需要或者患者要求,请本院其他科室医生(简称为会诊科室和会诊医生)为患者所开展的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指导活动。

二、会诊的分类

1、按会诊范围分:

(1)科间会诊:是指临床科室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请本院其它科室医师为患者所开展的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2)全院性会诊:是指临床科室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请本院其它3个以上科室医师为患者所开展的执业范围内的集体诊疗活动。

2、按紧急与否分:

紧急会诊:患者病情危重或紧急,会诊医生需在5-10分钟内赶到进行协助诊治的会诊活动。

限期会诊:邀请科室为某种目的,如手术前、特殊检查前或病人出院前,要求会诊医生在约定时间(一般为3h、6h、12h)内完成的会诊活动。

普通会诊:患者病情一般,需在24小时内完成协助诊疗的会诊活动。

3、按会诊方式分:

(1)非指名会诊:不指定会诊医生的院内会诊活动。

(2)指名会诊:是指根据病情需要指定某专科医师进行的会诊活动。指名会诊前应先电话联系,确认会诊医生在院。

(3)电话会诊:对一些细小的跨科问题提倡电话会诊,以节约人力资源,必要时再现场会诊。电话会诊不填会诊单,但病程记录上要详细记录。

三、邀请医师、会诊医师资格的确定

1、邀请医师资格:普通科间会诊由主治医生提出会诊申请,并在会诊单上签名;指名会诊由科主任或正高以上医生签名;全院性会诊,应同时征得科主任签名。急诊会诊可由值班医生申请。

2、会诊医师资格:普通科间会诊可由受聘于本院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科医生参加;全院性会诊应由主治医师、院(科)内专家、科主任参加。急诊会诊由值班医生参加,必要时请上级医生或科主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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