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调研报告合集43篇(第10/20页)
(二)突出"四性"要求,创建评估模式
创建评估模式,构建科学规范的评估体系,是实现精准评估的有效路径,为此,必须坚持"四性"要求。
1.规范性。评估是一项严谨、缜密的系统工作。构建一体化综合评估系统,保证评估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评估质效,关键是要设定科学的评估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同时,通过对评估的每个环节、每个步骤,编制流程形成操作规范。根据既定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使评估工作的数据采集、信息收集、流程管理、结论运用规范有序。
2.科学性。评估的科学性,就是要切实做到评估信息丰富详实、数据分析客观真实、评估结果准确有效。构建一体化综合评估系统,必须要做到多维、综合、动态、全方位地对罪犯进行系统分析研判,进一步优化评估操作系统,提高专项有效评估因子的比重,提升各评估模块相关测试量表的信效度。运用智能化操作系统,自动推送和查询评估信息,实现自动预警和信息共享,确保评估结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3.演进性。演进性是指事物在长久发展变化中向好的方向推进。评估工作是一个开放、动态、发展变化的演绎过程。构建一体化综合评估系统,就是在现有评估模式的基础上,拓展和延伸评估畛域,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创
建新的评估系统,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估标准或评估模式,使评估结论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罪犯改造状况,对罪犯进行较为准确地"画像",使监狱评估工作日臻完善。
4.操作性。评估的操作性就是从罪犯的个性特质、日常行为、犯罪特征、改造表现等方面筛查出评估因子,将其转换成可观测、可检验的评估指项,为便捷高效地开展评估工作奠定基础。构建一体化综合评估系统,是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现代技术进行集成融合、数据精算,统筹运用信息资源,通过机制的构建、流程的规范,真正达到信息采集简约便捷、评估分析智能高效、评估应用操作简便,切实做到真用、管用、实用。
(三)强化"四大"支撑,保障评估运行
一体化综合评估系统不仅需要严谨科学的评估技术,也需要统筹运用各种资源,更需要组织制度、现代科技、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提供支撑,以保障评估工作的高质量运行。
1.强化组织制度支撑。构建制度严密、管理科学、渠道畅通、运转高效的组织架构,是做好评估工作的保障。一要建立职能明确、职责清晰的评估组织体系。完善部、省监狱局、监狱、监区"四级"评估组织体系,确立一体化综合评估在监管改造中的职能定位,整体谋划、统一构建、分类实施,将其作为监狱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纳入监狱科学化管理的范畴。二要完善评估制度规范。建立完善集评估管理、考核、培训、奖惩等系列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明确监狱、部门、监区在评估中的职能职责,尤其要落实监区的主体责任和民警的岗位职责,强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与检查考核。三要建立运转协调的评估机制。要建立监狱组织、评估中心指导、监区主抓、部门协同、民警参与的评估格局,特别是要突出评估中心的"枢纽"作用,强化其指导、协调、督进的功能,建立起迅捷畅通、运转高效、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切实保障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2.强化现代科技支撑。现代科学技术是确保评估质效的重要前提。一要创新手段方法。注重评估工作的研究,加快评估量表的研发,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和微表情识别等现代技术手段,全面集成罪犯评估信息,实现数据采集、分析、管理、应用高效智能。二要设定评估标准。通过评估信息数据收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数据建模,形成阈值来设定较为科学的评估标准,校准关键因子,不断验证优化,形成评估模块。三要
推进与智慧监狱融合。要将一体化综合评估系统全面融入智慧监狱平台,打通"关节",消除狱内信息壁垒,统筹运用各种信息资源,按需提取应用,综合分析研判,实现有效信息及时传递、自动推送、互通共享,实现评估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3.强化专业队伍支撑。民警是评估工作的主体,搞好评估工作,队伍建设是关键。一要加强评估专业队伍建设。要采取学习培训、操作应用、实战历练、交流进修等方式,着力培养一支素质较高的专兼职评估队伍。要深化民警对评估工作的认识,加强轮训,注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培养,提升其做好评估,特别是运用评估改造罪犯的能力。二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制定《评估民警管理考核办法》,制定岗位职责,强化考核管理。搞好评估民警职业生涯规划,采取评先评优、资质认证、等级评定、职务晋升等手段,设置"评估矫正师"专业技术职称,并与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序列接轨,落实相关待遇,打通评估民警专业发展路径,调动广大民警参与评估工作的积极性。
4.强化社会力量支撑。要提高评估工作的信度与效度,社会力量支撑是基础。一要打破信息壁垒,消除狱外"孤岛"效应。要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及基层社区的沟通联系,建立评估信息融通互助机制,对罪犯评估的静态信息与动态信息实行多维度、多元化搜集,拓宽信息搜集渠道,扩大信息覆盖面,实现评估信息延伸,做到监狱与地方信息共建、信息共享。二要借智借力助力评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其专业优势,参与监狱评估工作的研究、标准的制定、量表和软件的研发以及案例的分析等工作,为构建一体化综合评估系统提供智力支持。同时,可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定期对监狱评估工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进行评审监督,彰显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
(四)注重"三个"结合,确保评估精准
监狱综合评估是一项较为复杂、技术性强的系统性工作,要提高评估质效,确保评估精准,在构建一体化综合评估系统中,必须注重"三个结合"。
1.专业民警与主管民警相结合。专业民警具有评估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在评估中起着技术支撑作用;主管民警熟知罪犯改造情况,掌握相关信息,在评估中起着评判辅助作用。因此,既不能凭主管民警的经验判断,也不能仅靠专业民警测评分析,两者要加强信息交流和互动,注重评估信息的对接,采取多维度、全方位的分析研判形成共识,得出评估结论。
2.科学分析与综合研判相结合。科学分析侧重于工具量表的运用、数据的
精算、人工智能的定量分析;综合研判侧重于经验的积累、主观的判断定性。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在评估工作中,要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注重科学的量表测评和智能分析,又要注重日常行为观察和综合性会商研判,才能保证评估的质效。一体化综合评估系统既有评估因子的量表测评,又有改造信息的研判分析,确保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3.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侧重于对罪犯的法律文书和改造基本信息的研究,动态分析侧重于罪犯改造行为、心理活动、人际关系、社会支持系统等信息判断。在评估工作中,两种分析均有不足,静态分析存在局限性,动态分析容易出现偏颇。因此,应当注重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既要研究罪犯固化的基本信息,又要关注罪犯的异常举动,才能保证评估的质效。构建一体化综合评估系统,不仅要聚焦罪犯的矢量信息,也要善于捕捉罪犯日常改造的变量信息,通过多维、动态、综合分析,不断提高评估的精准性。
探索构建执行程序构造完善财产刑执行法律机制
北京三中院关于刑事财产刑案件强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杨晓军、钟欣、陈恒、白月
(2021年5月27日)
核心提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财产权的重要性显著提升,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相应提高。但现行刑事财产刑执行程序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产刑执行的成效,这与其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为了探究财产刑执行难题的具体原因,推动财产刑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以2016年至2020年该院受理的财产刑执行案件为样本,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1.涉罚金刑案件在财产刑案件中占比较高。2016年至2020年,北京三中院受理的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数量稳中有降,共受理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687件,其中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财产刑案件共417件,占比约为61%,涉罚金刑的案件占财产刑案件的比例更是高达64%。具体来说,2016年受理174件,涉罚金44件,涉没收财产83件;2017年受理138件,涉罚金53件,涉没收财产9件;2018年受理197件,涉罚金96件,涉没收财产43件;2019年受理93件,涉罚金27件,涉没收财产4件;2020年受理85件,涉罚金46件,涉没收财产12件(见图一)。可见,财产刑案件对于刑事涉财产案件执行的质效影响较大,而涉罚金刑
案件的执行则直接关系到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效果。
2.财产刑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较大。2016年至2020年,北京三中院受理的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申请标的额共计25.8亿元,财产刑案件申请标的额共计12.46亿元,占全部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申请标的额的48%。其中,2016年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申请标的额4.5亿元,财产刑案件申请标的额为0.54亿元,占比12%;2017年两项数额分别为2.36亿元和1.87亿元,占比79%;2018年两项数额分别为10.41亿元和7.2亿元,占比69%;2019年两项数额分别为7.31亿元和2.45亿元,占比34%;2020年两项数额分别为1.22亿元和0.4亿元,占比33%(见图二)。可见,财产刑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在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申请标的额中的占比较大。原因在于财产刑适用率较高,在现行刑法及修正案规定的424个罪名中,
适用财产刑的罪名多达203个,占所有罪名总数的47.88%,且我国刑法分则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主要采取"必并制"的立法模式。所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刑事涉财产案件的整体执行到位率。
3.财产刑案件执行完毕率偏低。课题组从近五年来该院受理的财产刑案件中随机选取了109件,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36件,涉罚金26件,涉没收财产10件,合计占比33%;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63件,涉罚金55件,涉没收财产8件,合计占比58%;以终结方式结案的8件,涉罚金6件,涉没收财产2件,合计占比7%;以销案方式结案的2件,均为罚金刑案件,占比2%。总体来看,财产刑案件执行完毕率偏低。
二、原因分析
1.财产刑执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重审判轻执行""重主刑轻附加刑""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的观念仍然存在,一些办案机关对财产刑执行作用的认识不够到位。具体表现为:在侦查阶段,一些侦查机关主要关注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责任财产的必要控制;在审查起诉阶段,一些检察机关对可能被判处财产刑的被告人,没有查明其财产状况并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有些法官在裁量适用刑罚时更关注自由刑,对于财产刑的适用则由于缺乏对被告人财产状况的基本了解,判项往往缺乏针对性;在执行阶段,因前述阶段缺乏必要的财产保全和控制措施,造成财产刑客观上执行困难。前述程序中的共同缺陷,是财产刑执行不力的重要制度原因。此外,财产刑与自由刑执行分立,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能否作为自由刑减刑、假释的参考依据,无明确法律规定,也会影响罪犯及其家属主动履行的积极性,进而增加财产刑执行难度。
2.财产刑执行程序构造不尽合理。关于财产刑的性质,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惩罚权说",认为财产刑是一种公权力依法对被告人财产权利予以剥夺的刑罚方法;另一种是"公法债权说",认为财产刑可以视为是被告人对国家所负的债务,国家对被告人享有公法债权。我国财产刑执行程序设计采用了前一种学说,即财产刑执行由法院依职权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责任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形成的执行法律关系为一对一的财产剥夺关系,呈现二元构造特征。这使得财产刑执行程序的启动和运行缺乏第三方的介入和制约:一方面,财产刑执行程序相对封闭。不同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法院、被执行人组成三方法律关系,财产刑执行程序因缺少申请执行人参与而缺乏外部压力。且
涉财产刑执行的诉讼,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也因不能形成原告、被告、法院三方诉讼形态而无法提起。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于财产刑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方式是发出"纠正通知",但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检察监督无从入手,财产刑执行基本处于监督失控状态。
3.财产刑执行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一是因判前财产调查和保全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常以证据保全代替财产保全,导致部分原本能够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侦查部门在侦查案件时,有权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财产进行调查,同时也缺乏针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必要控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均可对涉案款物采取保全措施,但这种保全大多以证据保全的形式出现。对于与犯罪无关的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则不在被保全之列。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均是被告人合法财产,上述规定显然并非是为保障财产刑判项执行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这就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及其亲属、相关利害关系人能够在较长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以转移、隐藏、处分、毁损等方式对其财产进行处置,从而导致财产刑判项无法得以执行。二是财产刑执行变更程序单一,替代程序缺失,导致部分执行不能的财产刑案件缺乏退出机制。在财产刑执行中,不仅要重视罪犯履行财产刑的主观态度,也应当考虑罪犯履行财产刑的经济基础。对于被执行人确实不具备履行财产刑能力的情况,应由财产刑变更执行程序来解决执行不能的问题。目前,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情形下财产刑(主要是罚金刑)的减免制度,但对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的具体内涵、减免程序的启动、执行主体均没有明确规定,减免制度因不具有可操作性,严重影响了制度目标的实现。
三、对策建议
1.重新审视财产刑执行性质。财产刑是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的对国家负有给付财产义务的刑罚,除具有刑罚的强制性、惩罚性外,还具有公法债权的某些特点。基于债权的同质性,公法上债权的实现应当遵从私法债权实现即民事强制执行的一般法理,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例如,虽然罚金刑和民事债权性质迥然不同,但是二者执行的对象都是财产,在执行的方式、财产调查和保全制度上有诸多相同之处,绝大多数确保债权实现、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措施均可适用到罚金刑的执行中。因此,在不否认财产刑属于一种刑罚这一本质属性的同时,也要承认财产刑具有公法债权的某些特点,
以此为理论基础,构建适合财产刑特点的执行程序。
2.探索构建检察机关适度介入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构造。现行财产刑执行程序系由法院依职权启动,缺乏对应的申请执行人。为提升财产刑执行质效,可以考虑引入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制度,即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适度延伸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由其作为财产刑申请执行人,敦促和监督法院及时、规范地执行财产刑。这具有较强的实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破解现有二元结构的弊端。在具体操作上,同级检察机关可以从同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导入财产刑裁判案件明细,经过汇总分析后,以批量或单独的方式,向法院立案部门提出申请执行立案,法院立案部门对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应当立执行案件,有序推动财产刑执行的启动、中止、异议、变更等程序。
3.切实完善财产刑执行法律机制。一是建立诉前财产调查保全制度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随卷移送制度。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列举清单,遇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财产的情况,可先行查封、扣押,或责令财产保管人妥善保管,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便于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确定财产刑的数额及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二是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变更程序。财产刑的执行变更,是指因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财产刑时变通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较为典型的有罚金刑的减免、延期缴纳和易科自由刑或其他强制措施等。可以建立以监狱为主、法院裁决、检察院监督的财产刑执行变更机制。被执行人拟向法院提出申请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执行的,应通过监狱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申请和书面证明材料,法院执行部门在确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后,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裁定。同时要赋予检察机关申请启动和监督财产刑执行变更程序的权力。
提升金融标准实施效果重要举措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一、文献综述
(一)理论综述
近年来,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对金融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学术界从不同角度讨论了金融标准化的成效、问题、措施,为新形势下基层人民银行履职及提升金融标准实施效果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1.金融标准化工作取得的成效
蒋迎春认为,金融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增强了公众的"质量"意识,普及教育取得实效;提供了"高品质"金融服务,有效落实了金融惠农;打造了"标准化"网点,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了金融标准的实施落地。李淳认为,金融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填补了金融信息管理机制空白;增强了金融信息管理工作权威;提高了金融机构信息安全意识;锻炼了金融科技工作人员队伍。
2.金融标准化工作的执行难点
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认为,当前金融标准化工作的执行难点主要有认识不到位,对标准化工作重视不够;"九龙治水",标准化工作内部管理体制急待理顺;人才匮乏,标准化工作队伍建设问题突出;体系不完善,企业标准推进力度弱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政策保障。龙柳行海认为,金融标准化工作的执行难点主要是对金融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度不足;金融标准化体制机制不健全;金融标准化推广工作缺乏有力保障;专业人才队伍和知识培训欠缺。殷红艳认为,《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完善的方面。吴刚认为金融机构标准化意识淡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实施难度大,行业交流渠道不畅,标准化人才匮乏。中国人民银行郑州支行认为,基层央行对金融标准自行理解存在偏差,宣传工作严重缺位。
3.改进金融标准化的措施
梁玉峰、林永珍认为,应持续优化金融标准化工作环境;构建畅通高效的金融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金融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引导监督和检查,促进标准落地实施。龙柳行海认为,要积极转变对金融标准化工作的认识;提升金融标准化贯彻实施能力;加强金融标准的宣传和落实;加强金融标准化人才
队伍建设。
(二)文献对本课题的启示及研究方向指引
综观国内学者关于提升金融标准实施的理论研究,诸多学者对金融标准化这一重大课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取得了丰富而宝贵的研究成果,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指导与借鉴,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金融标准化执行中的难点与痛点缺乏创新性,提升标准的措施可操作性不强,指导性作用并不显著。由此,本课题确立了立足基层央行实践研究提升金融标准化的具体方向,提出创新性观点,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可行性措施,试图进一步增加课题研究的实践指导作用。
二、金融标准实施现状
根据上级行统一部署,赣州市金融标准工作扎实推进,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金融标准宣传工作不断深入,标准实施成效明显,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金融标准工作机制不断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金融标准化工作发展情况,在国家层面成立了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相继开展了金融国际标准跟踪、采标与金融行业标准审查等工作,制定发布金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50余项,相当于前20多年的总和。近年来,人民银行与有关部委加强金融标准顶层设计,提升金融标准委员会统筹协调的能力,发布了《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完成金融标准委员会换届,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分类、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规范等18项金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布5项团体标准。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赣州中支")联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制定了《2020年赣州市金融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完善了金融标准化的宣传与普及机制,扎实开展金融标准化的协调指导,推动金融标准在赣州辖内的贯彻和落实。人行赣州中支组织辖内各金融机构召开金融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对推进金融标准落地、建立金融标准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宣传培训等方面作出部署,逐步建立金融标准工作联系机制,明确了各金融机构金融标准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和联系人,并按要求将金融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
(二)金融标准宣传培训认知度不断提高
近年来,人行赣州中支积极推进金融业标准实施,组织标准化培训班,提
高全行业标准化意识。对金融标准化成果进行宣传,提升标准化的影响力和渗透度。
一是多次组织开展以辖区各金融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员为对象的金融标准培训班,对重点的国家金融标准进行解读,为各金融标准化推进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各金融机构也从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从业人员两个层面,宣传推广金融服务标准和认证,推动金融机构相关服务达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是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因地制宜设计宣传形式、宣传内容,有特色地自主开展宣传。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普及金融服务标准、金融消费者权利义务,以强调金融标准与认证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引导消费者使用质量达标的服务,营造良好的金融标准宣传环境。同时,依据《银行营业网点服务基本要求》《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评价准则》等金融标准对金融机构开展宣传,并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标准化实施情况对标达标检查工作,使辖内各银行网点基本达到了金融标准化管理要求。
三是制定《2020年赣州市金融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推进重点金融标准实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金融宣传活动。举办国家各项金融标准宣传活动,在公开媒体上宣传报道各部门各单位实施金融标准化工作的成效要,并将有关报道和活动总结情况及时报告人行赣州中支科技科。方案印发以来,人行赣州中支联合辖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标准化宣传工作十余次,提升了公众对金融标准化的认知。
(三)金融业标准规范作用初步显现
近年来,赣州市不断建立健全非银行支付机构、移动金融等金融标准检测认证机制,推动评估、检测等新手段、新方式的应用,标准化对行业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初步显现。例如在安全服务标准化方面,赣州市内农商行网点的装修、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均由专业公司按照行业标准设计和施工,确保无用电、消防、客户信息泄露等方面的安全隐患;配置了安保公司的专业安保人员,能够提供专业、标准化的安保服务;网点内外部关键区域实现监控全覆盖且监控图像清晰可见,现金区能够对业务办理过程进行录像,记录可保存3个月以上,并能随时调取;配置了有防伪功能的点钞机,放置在无遮挡物的监控下供客户使用,有效保障了客户的资金安全。
(四)金融标准实施范围和涉及领域不断扩大
金融标准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金融标准实施范围和涉及领域不断扩大,包含多项专业标准,覆盖统计、货币、信贷、支付、反洗钱等多个专业领域。在各个领域中的标准有统一的标准制度,也有个性化标准制度。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制定金融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市场自主制定金融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的新型金融标准体系,基本实现了对金融部门和金融功能的全覆盖。其中,移动支付、金融IC卡、非银行支付、金融产品和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五)金融标准化工作环境持续优化
人行赣州中支根据辖内金融标准化工作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并联合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力度优化辖区标准化环境。
1.组织保障日益增强
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组建金融标准化专项工作组,负责活动的领导、谋划和组织,分管行级领导任组长,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具体负责单位标准化的组织协调工作,为金融标准化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2.金融标准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2018年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办法》,规范了对辖内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管理。2020年制定印发了《2020年赣州市金融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使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为金融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约束力,执行力打折扣
在金融国家标准中绝大多数标准为国家标准,并且金融标准的数量不是固定的,每个月都会有标准被废止,又有新标准诞生。截至目前,国家标准中现行有效的推荐性金融国家标准67项、金融行业标准242项,金融标准的实施缺少强制性,导致各金融机构在标准的执行上和落实上大打折扣。标准的执行在现金、机具、银行卡受理终端等与生命财产密切相关的领域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如《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等标准中,要求金融机构在鉴别、筛选人民币纸币、硬币上面面俱到,但在实际执行中存有偏差。调查发现,柜员在筛选人民币纸币和硬币上时,由于缺少专业的测量工具和方法,鉴别难度大,虽然机具鉴别简单快速,对于业务量多、人员密集的银行机构来说是清分的有效手段,但市场上机具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想挑选到权威、信